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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2018-05-17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70039023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05-2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903號

訂定「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次訂定「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之目的,係為提升公共工程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水準,規範公共工程規劃、發包、執行、監督查核等各工程階段應執行之管理作為,從工程源頭做好空氣污染及噪音污染防制工作。

二、本次訂定重點如下:

(一)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應納入工程招標文件與契約之內容及污染防制費用編列規定。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決標採用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之綜合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納入廠商投標標的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能力。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決標後,廠商報價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項目編列金額調整方式。

(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廠商應辦事項。

(五)機關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督查核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工作。

三、請各公共工程興辦機關配合辦理,並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納入業管相關規範中,督導工程機關依據本要點執行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事宜;請各縣(市)環保機關協助調查轄內公共工程將本要點納入工程契約執行情形。

四、旨揭下達資料(含總說明、逐點說明及條文規定),可逕至本署網站行政規則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a0-oaout.epa.gov.tw/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