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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無須臨時建築者,是否仍需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1案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9-06-17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6-1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701號

主旨:轉知內政部營建署關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無須臨時建築者,是否仍需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1案,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