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新北市建築物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請依說明段辦理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9-01-31
發文字號 新北工使字第1080177805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2-0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410號

有關本市建築物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月24日內政部營署建管字第1080004571號函、建築法第77條之1(100年1月5日修訂)、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101年4月10日修訂)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107年2月21日修訂)辦理。

二、「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項目及內容不符現行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時,原有合法建築物為維持原有使用,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檢討防火避難設施項目,並辦理當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完成申報。

三、鑑於桃園市敬鵬工廠大火事件為強化工廠場所之安全管理並維護公共安全,依內政部營建署前開號函未來策進作為,針對PCB工廠除依改善辦法改善外,請特重「垂直區劃」部分之改善,以維本市境內工廠公共安全。

四、副本抄送:

(一)台灣電路板協會:惠請貴會協助通知設有PCB工廠會員辦理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改善,依建築法第77條之1規定辦理公安申報作業,並請提供本市境內PCB工廠名冊以利宣導。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請協助向本市PCB工廠業者宣導優先辦理防火區劃之改善。

(三)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請依內政部來函之策進作為加強查處工廠違章建築佔用防火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