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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營建署108年2月26日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之一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都注意事項(廢止)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90313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31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792號

主旨:轉知內政部營建署108年2月26日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之一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都注意事項(廢止),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