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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函釋室內裝修業承攬室內裝修工程若屬營繕工程部分之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1-1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0100241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1-1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226號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107年12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1070082934號函釋室內裝修業承攬室內裝修工程若屬營繕工程部分之疑義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7年12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1070082934號及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108年1月2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080100007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8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4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2號。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1070082934號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款內容規範,涉及室內裝修業承攬室內裝修工程若屬營繕工程部分 之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7年10月26曰臺區營靖業字第1071000256號函。

二、有關營造業及營繕工程之相關規定,查營造業法第3條、第4條、第6條、第8條及第52條業有明定。另查本部93年8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30085876號令訂定「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上開標準表內各項專業工程項目之業務範圍均有明文規定,本案工程如屬營造業法第3條所稱之營繕工程(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或本法第8條所稱之專業營造業辦理項目且其業務範圍符合上開標準表相關規定,則應由「營造業」承攬。

三、至涉及建築物室內裝修定義及室內裝修從業者之業務範圍相關規定業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及第5條明定在案,故若符合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定義,其涉及施工部份,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辦理。至於貴會函詢疑義部分,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尚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