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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18-03-31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1070009917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224號

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一、旨揭4表本會前於98年6月3日工程管字第09800240930號函修正。

二、為檢討履約權責之妥適性,本次檢討修正部分說明如次:

(一)附表一至附表四前方說明部分,修正依據契約來源,將「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為「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並於附表一及附表三中,增列「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二)附表一至附表四說明部分,依營造業法修正規定,將「專任工程人員」修正為「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

(三)附表一至附表四將權責使用符號修正為權責名詞,較易參考使用。

(四)附表一至附表四依最新契約範本及相關規範,修正各履約項目之依據。

(五)附表一至附表四工程開(施)工前階段第11項「向勞檢單位申請丁種工作場所審查」,項目名稱修正為「向勞檢單位申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六)附表一及附表三增列工程施工階段第18項「擬定趕工計畫」,權責分別為承造人「辦理」,監造人「審查」,專案管理單位「審定」,業主「核定」。

(七)附表二及附表四增列工程施工階段第18項「擬定趕工計畫」,權責分別為承造人「辦理」,監造人「審查」’業主「核定」。

(八)附表一修正部分:

1、工程施工階段第1項「填報公共工程監造(監督、查核)報表」,增列業主權責為「備查」。

2、工程施工階段第3項「填報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增列監造人權責為「督導」,業主權責由「備查」修正為「督導」。

(九)附表二修正部分:

1、工程施工階段第2項「填報公共工程施工日誌」,監造人權責由「審查」修為「核定」,業主權責由「核定」修正為「備查」。

2、工程施工階段第3項「填報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業主權責由「備查」修正為「督導」。

(十)附表三部分:

1、工程施工階段第1項「填報建築工程監造(監督、查核)報表」,增列業主權責為「備查」。

2、工程施工階段第3項「填報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增列監造人權責為「督導」,業主權責由「備查」修正為「督導」。

(十一)附表四部分:

1、工程施工階段第2項「填報建築物施工日誌」,監造人權責由「審查」修正為「核定」,業主權責由「核定」修正為「備查」。

2、工程施工階段第3項「填報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業主權責由「備查」修正為「督導」。

三、檢附旨揭4表:「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