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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自109年9月1日起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時除勘驗相關文件外,應併同檢附勘驗當天之施工日誌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07-31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93895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7-3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219號

臺北市自109年9月1日起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時除勘驗相關文件外,應併同檢附勘驗當天之施工日誌

主旨: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自109年9月1日起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時除勘驗相關文件外,應併同檢附勘驗當天之施工日誌,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局108年10月8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243703號函續辦。
二、按營造業法第32條規定(略以):「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二、按日填寫施工日誌。......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自109年9月1日起本市建築工程申報樓層勘驗時應檢附申報當天之施工日誌(由工地主任、承、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倘未依前開規定填寫並檢附施工日誌者,將依營造業法第62條規定辦理。

 
 

自109年9月1日起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時除勘驗相關文件外,應併同檢附勘驗當天之施工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