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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營建署108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80802334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廢止)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90313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31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790號

主旨:轉知內政部營建署108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80802334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廢止),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