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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執行方式釋疑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1-1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70974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1-1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218號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執行方式釋疑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7年12月21日營署更字第1070092583號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8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6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4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營署更字第1070092583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危老獎勵辦法)第4條執行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107年11月3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25244號函。

二、有關危老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前經本部107年10月12日召開會議研商,並以107年10月22日內授營更字第1071309194號函(諒達)送紀錄在案,按其結論二「為鼓勵危老建物提高重建意願,並降低重建財務負擔,申請危老獎勵辦法第4條之容積獎勵時,以重建計畫範圍各該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計算獎勵容積。」是以,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2項之建築基地,亦得適用本項獎勵。

三、上開獎勵容積之計算,依原建築基地符合危老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獎勵額度,乘以重建計畫範圍各該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計算後加總;另倘有數筆原建築基地鄰接1筆土地時,起造人自應依危老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於重建計畫中載明原建築基地合併鄰接土地之情形,並依本部107年10月12日會議結論辦理;至來函檢附圖4-1~4-3,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局依上述原則本於權責核處。倘建築基地所涉複雜,請提供具體相關案例及意見至署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