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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函以監察院對桃園敬鵬公司大火調意見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0-04-16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32103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4-1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442號

有關內政部函以監察院對桃園敬鵬公司大火調意見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9年3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195291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營建署來函以敬鵬公司平鎮三廠防火區劃因可燃性製程排氣風管破壞,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應確實查核及複查 ,請轉知所屬會員執行查核及複查作業時應加強場所之防火區劃查察,檢附內政部營建署來函供參。


內政部營建署 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營署建管字第10900195291號

主旨:監察院對107年4月28日桃園敬鵬公司大火調意見案,有關敬鵬公司平鎮三廠防火區劃因可燃性製程排氣風管破壞,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書確實查核檢討改進,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9年3月16日內授消字第1090011843號、行政院秘書長109年2月25日院臺建字第1090165770號及監察院109年2月21日院台內字第1091930229號等函(如附影本)辦理。

二、本案桃園市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大火,其廠房之製程排氣風管非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設備,行政院於107年11月14日召開「強化廠房製程排氣風管安全管理作為研商會議」以強化製程排氣風管安全管理,合先敘明。

三、鑒於桃園敬鵬公司平鎮三廠火災經驗,依規定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之廠房,請確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複查作業原則辦理複查作業,並提高抽查比例,尤請加強轄內之工業廠房等場所之防火區劃查察,以維護防火區劃之完整性;本部107年5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8310號函(正本諒達),請貴單位確實辦理在案,仍請持續辦理依法處理,督促至改善為止。

四、對於廠房因設置製程排氣風管,破壞其防火區劃情形,如涉有未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其建築物合法使用與設備安全者情形,或涉同法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未依同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者情形,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或第1款規定處理;如涉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者,未依同法第77條之2規定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依同法第95條之1規定處理;並請加強檢查,依上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