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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0-05-22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90807897號

訂定「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院臺建字第一○八○○三三○六四號函核定「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一百零八至一百十一年)」,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新建之社會住宅,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補助項目、補助數量及補助款額度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項目:補助新建社會住宅,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

(三)補助數量:一百零八至一百十一年,補助合計八十案。

(四)補助款額度:新建住宅性能評估費用依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之住宅性能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收費標準核實補助,每案補助上限原則為新臺幣六十五萬元。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第二點補助,應一併申請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空氣環境、光環境、音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八大性能類別評估;經性能評估後,應取得評估機構發給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報告書)。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第二點補助,應依本部所定期限,提報需求計畫書(如附件一)送本部審查。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需求計畫書經本部核定後,應檢附需求計畫書核定函、評估機構開立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總申請費用表、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二)、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文件送本部一次撥付補助款。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完成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一個月內,應將評估報告書(含紙本及電子檔)及補助清冊(如附件三)送本部備查。

七、本部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補助款如有賸餘,應繳回本部。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已申領補助款,而未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或未取得評估報告書,應將已請領之補助款全數繳回本部。前項未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或未取得評估報告書,如因非可歸責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致,得扣除必要支出後,餘款繳回本部。

九、本部得視需要前往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查核,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查核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