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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東和禪寺未來申請開發行為涉及都市設計審議及文資議題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01-06
發文字號 北市都設字第108312847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1-0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062號

有關本市東和禪寺「本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440-31地號土地」未來申請開發行為涉及都市設計審議及文資議題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108年12月25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83042844號函。
二、查旨揭基地是否應提送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以下簡稱都審)程序一節,本局前於108年12月16日北市都設字第1083122422號函復在案。
三、次查都審程序係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規定及其授權辦理都審相關業務,另審議事項亦明定於該條第一項,先予敘明。
四、自108年11月22日「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修正發布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認定之古蹟、保存區或其他特定區域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已非屬本市都審議範疇,依法毋須辦理都審程序。
爰此,有關貴局來函示依文資法第34條辦理審查者,於文資審查完成後將併請本局辦理都審程序一事,經查尚無相關法令依據,恕難據以辦理。
五、另文資法於105年7月27日修正發布後,其為維護古蹟並 保全其環境景觀,已明定主管機關之權責及其應審查之項目與程序,如貴局欲將文化資產周邊公私營建工程納入都審範圍,建請依文資法第37條相關規定,循程序訂定古蹟保存計畫,並依該計畫內容修正或變更都市計畫,始符合法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