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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誤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2條附表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日期 2019-08-15
發文字號 北市法綜字第1086030102號

勘誤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2條附表

主旨: 勘誤本府公報99年秋字第6期刊載本府99年7月8日府法三字第09931980700號令、99年冬字第34期刊載本府99年11月17日府法三字第09933637100號令、106年第14期刊載本府106年1月20日府法綜字第10534795900號令及108年第35期刊載本府108年2月23日府法綜字第1086006649號令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第二條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
準」案(108年第35期本府108年2月23日府綜字第1086006649號令為全文修正,並修正名稱),前已刊登於旨揭本府公報在案。
二、旨揭附件第2條附表住三「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允許使用條件欄更正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