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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應視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內容及條件,編列合理預算給付費用及訂定合理履約期限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18-06-20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1070018787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06-2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266號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應視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內容及條件,編列合理預算給付費用及訂定合理履約期限,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邇來接獲技術服務廠商及公會反映,機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購,常一併要求廠商辦理地質調查(鑽探)、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智慧建築或綠建築候選證書或標章等工作,惟契約並未清楚列明該等工作之費用,致衍生費用給付爭議。

二、茲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及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技服契約範本),就前開委託事項之費用編列,說明如下:

(一)技服辦法第25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線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第1項)。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第2項)。」

(二)技服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三)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查技服辦法附表1之附註10:「本表所列百分比,不包括本辦法第四條(可行性研究)、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劃之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基本設計之詳細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等)、第二款第一目(細部設計之補充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等)及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申請綠建築證書或標章)服務事項之服務費用。其費用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及附註11:「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或智慧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附表2之附註4:「本表所列百分比,不包括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服務事項之服務費用。其費用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四)技服契約範本第2條附件1及附件2,其第2款第4目已載明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如一併委託辦理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等調查或試驗或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水土保持計畫相關作業、申請公有建築物綠建築證書或標章、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等事項,機關應另行支付費用。

三、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工作,如涉及申請建築執照、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送審、水土保持計畫送審、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等須經政府權責機關審查者,技服契約範本第7條第1款第4目(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擇用)已載明:「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個案契約所載履約期限如包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就非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權責機關審查超過合理期間,致須展延履約期限者,請依契約展延履約期限相關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