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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規定之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1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8-04-26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348848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466號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規定之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1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及「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二、按「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五、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六、觀光遊樂業之園區」、「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指本法第33條之2第1項各款之場所」,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第1項及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所明定,合先敘明。

三、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係於104年12月16日修正,內政部並依同條第3項:「第1項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備項目與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規定,訂定「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並自106年12月16日施行。爰自施行日起,符合上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規定所稱之公共場所,應依「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規定檢討辦理。

四、本案納入本局107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24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2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