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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109年4月7日「危老條例時程獎勵修法因應對策及相關疑義會議紀錄 」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05-04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011821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770號

函轉有關內政部營建署109年4月7日召開研商「危老條例時程獎勵修法因應對策及相關疑義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一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9年4月28日營署更字第1091084421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4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21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


會議決議:

一、議題一「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基準容積10%時程獎勵適用截止日期」

(一)本條例第3條第3項「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與第6條第2項「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等期間起算日疑義1節,經會後業務單位再洽行政院法規會、法務部及本部法規委員會等釐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本條例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應自106年5月12日生效,故本條例第3條第3項「施行日起三年內」及第6條第2項規定「施行後三年內」期間,為自106年5月12日起至109年5月11日止。

(二)有關各地方政府、相關團體及本署前如有以109年5月9日為申請基準容積10%時程獎勵適用截止日之相關公示文件,請配合修正為109年5月11日。

二、議題二「因應時程獎勵即將屆期,受理重建計畫申請相關處理因應對策」

(一)109年5月11日到期前,申請基準容積10%時程獎勵重建計畫掛件建議處理原則:

1.受理文件:起造人檢附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文件。

2.掛件期限:臨櫃申請以各地方政府規定下班時間前掛件為限;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不超過109年5月11日之郵戳為憑。

(二)109年5月11日到期前,申請掛件時如有依本條例第4條規定申請文件未齊備者,建議各地方政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由各地方主管機關彈性訂定。

三、有關本條例第6條第2項涉及條文規定施行期間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計算法令公布或發布之生效日1節,請本署(技正室)函轉署內業務單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