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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釋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適用疑義1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1-1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15894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1-1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225號

函轉內政部107年12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20939號函,有關釋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適用疑義1案,請查照。

一、依本局107年12月27日北市都築字第1072146639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8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3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20939號

主旨:有關「都市計晝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適用疑義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7年11月7日中市都計字第1070196221號函及本部營建署案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 7年11月20日北市都築字第1076053526號函辦理。

二、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第1款至第7款所列得申請臨時建築使用項目,似尚非皆為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內政部74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322192號函釋「花棚」不屬於建築法第四條所定建築物),例如:菇寮、花棚、養魚池、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停車場、臨時攤販集中場等,是該條應為得申請核准之臨時建築及使用,而非侷限為申請「建築」。另查本部營建署104年3月23日營署都字第1043040090號函示「查都市計畫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本部並依據該條第3項規定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並由地方政府 據以執行。該辦法第4條第1項各款明文列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臨時建築使用之項目。是以,有關個案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作該條各款所明定之使用,如該使用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准無需臨時建築,應無不可。惟各該使用如涉有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仍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有案。

三、另外,本部營建署103年3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1032904454號函說明二係就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地方政府核准臨時使用,如無需申請任何臨時建築時,自無上開辦法有關臨時建築物相關規定之適用(如建築結構)。惟仍應依上開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核准使用(例如:該辦法第3條申請者之情形、第4條第1項前段不得妨礙既成巷道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以及第11條規定應負有自行無條件拆除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