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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建築師公會函詢建築物已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結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及簽證,設計建築師應否再行簽證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20-06-09
發文字號 全建師會(109)字第0263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6-09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514號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函詢建築物已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結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及簽證,設計建築師應否再行簽證

主旨:轉知桃園市建築師公會函詢建築物已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結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及簽證,設計建築師應否再行簽證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附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9年6月3日桃建照字第1090038002號函。
二、按內政部106年11月1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6751號函說明二略以:「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9條規定「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其簽證報告、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簽證報告並應載明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文號。」,且查建築師並非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圖樣及書表之製作人或共同製作人,僅負建築法所規定之連帶責任,爰無需於前開簽證報告、圖樣及書表簽章,就委託專業技師辦理完成之鑽探、測量成果亦同。」,是以,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份,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及簽證時,建築師無需於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簽證報告、圖樣及書表簽章,但應負建築法所規定之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