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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既有旅館檢討無障礙設施改善事宜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9-10-17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8141號函

關於既有旅館檢討無障礙設施改善事宜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108年9月25日協調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按「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57條第3項所明定。

三、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權法第57條第3項規定,本部業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認定原則),於本認定原則第9點已明定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查屬B-4類組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應依該規定檢討改善無障礙設施。

四、按「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改善無障礙設施之項目如下表,其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為本認定原則第2點所明定。

五、至有關建築技術規則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申請及取得建造執照之非公共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為公共建築物;或原核定公共建築物申請變更為他種公共建築物之用途使用者,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3及第4條附表4應檢討「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無障礙)設施」項目時,其無障礙設施設置項目、設置標準及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處理原則1節,本部102年4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3846號函(如附件)已有明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六、又為推動既有使用類組B-4組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本部已於105年12月15日及107年4月20日兩次修正本認定原則,如無法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要求改善當時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辦理,得依本認定原則第11點規定,於維持行動不便者自主使用之原則下,依下列改善原則辦理。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本規範辦理改善。第11點已定有「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停車空間」、「無障礙客房」之改善原則可據以辦理。

七、另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無法依本認定原則第11點規定改善者,得於提供支援服務協助之原則下,參照本認定原則第12點之替代原則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且第12點已針對「廁所盥洗室」、「浴室」、「停車空間」、「無障礙客房」明定如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得以人員協助至建築物坐落基地適當範圍內之無障礙設施使用,至於第12點第1項第3款至第6款之「適當範圍」,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

八、又依該認定原則第6點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下列事項:......(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四)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請貴府協助加強輔導業者改善,如業者因受限於既有空間規劃及結構、構造或設備致有改善困難,亦請協助指導業者,以符無障礙設施設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