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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執照協助審查業務」執照協審人員報名登記(報名時請於備註欄註明擔任何類協審)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9-11-20
發文字號 108(十七)會字第2916號
發布日期 2019-11-22
活動日期 2019-11-22~2019-12-14

主旨:本會為能持續辦理「臺北市建築執照協助審查業務」,擬儲備承辦本項協審人員,請有意願擔任執照協審且符合資格之建築師,於108年12月13日前上本會網站「報名專區」報名登記(網址:www.arch.org.tw),並將資格證明文件(建築執照影本)傳真到協審室(FAX:02-27298949)或e-mail:orange8855@arch.org.tw,敬請 查照。

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建築法第34條委託辦理建築執照行政委託審查作業,本會將繼續爭取本項業務。

二、協審建築師審查之資格分為A.第一階段掛號收件協審資格及B.第二階段各項行政審查項目協審資格;請參酌後於報名時註明擬擔任何類協審。

A.掛號收件協審資格須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1. 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築執照3件以上(需含2件建造執照)。
  2. 曾任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1年以上者。
  3. 近2年內連續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擔任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專案之收件審查人員。
  4. 符合本作業須知執照審查資格人員。

B.各項行政審查項目協審資格須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1. 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造執照達5件以上者(至少3件為臺北市政府所核發之建造執照)。
  2. 曾任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3年以上者。
  3. 近2年內連續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擔任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專案之審查人員。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僅可審查變更使用執照:

  1. 符合前1、2項收件或執照審查資格者。
  2. 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變更使用執照達5件以上者。(至少3件為臺北市政府所核發之變更使用執照)。
  3. 近2年內連續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擔任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專案之收件審查人員。

三、有意願擔任各類協審職務之建築師,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報名時請在「網路上活動報名單」之備註欄列明「協審類別」及「協審資格」之細目(請依報名單之格式;資格為取得執照者請列舉執照號碼)。
  2. 報名者須傳真資格證明文件:提供之建築執照影本須為104至108年之執照;曾任建管單位審照人員應有建管單位證明文件;但最近兩年(107年及108年)連續擔任各項協審人員,無須再行傳真證明文件。
  3. 現任協審建築師擬續擔任者,亦須重新報名。

四、活動上網報名辦法請於本會網站「檔案下載」\「本會專區」下載。